【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中國證監會30日下發《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明確了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
   “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有利於遏制市場對績差股的投機炒作,從根本上減少內幕交易的動機,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目前部分IPO終止審查或不予核准企業轉道借殼上市,通過借殼上市規避IPO審查,引發了市場質疑。統一借殼上市與IPO的審核標準,還可以防止審核標準不一致帶來的監管套利。
   關於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的規定,發言人解釋說,從現有主板借殼案例來看,多數借殼企業與創業板企業的特點不同,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此類企業將登陸創業板市場,弱化創業板市場對創新、創業型企業的服務功能,扭曲創業板市場的定位。
   同時,該發言人說,由於創業板目前存在“三高”問題,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將加劇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二級市場炒作,還易引發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據瞭解,2011年8月,證監會在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時,提出借殼上市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趨同,並明確了相關資產要求。近期,證監會針對市場反映比較強烈的殼資源炒作等問題,強化了對借殼上市的監管,在審核中對借殼上市條件的把握由與IPO標準“趨同”向“等同”逐漸過渡。
   另外,借殼上市與IPO標準等同的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此後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如構成借殼上市的,應當符合通知的規定。  (原標題:創業板嚴禁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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