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計劃終止全部67項雙邊投資協定 印尼謀求更大投資監管主動
  國際在線報道:據《 人民日報 》消息,印尼媒體近日報道稱,印尼已知會荷蘭,不再延長2015年6月底到期的雙邊投資協定。印尼副總統布迪約諾3月23日表示,此舉不是針對荷蘭一個國家,而是普遍性的舉動。印尼政府計劃終止全部67項雙邊投資協定,代之以全新的、與國家發展相適應的協定。
  有專家指出,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為了實現民族經濟更好發展,對外資的政策會有所調整,訂立新的雙邊投資協定將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普遍性問題。
  根據印尼現有雙邊投資協定,在國外投資者認為權利遭到侵犯時,可以繞過印尼當地法院,通過國際仲裁機構就東道國的管理行為提起申訴。這樣東道國一旦敗訴,將不得不廢除相關的政府管理規定,同時支付巨額賠償。
  由此來看,印尼廢除雙邊協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本國利益。歷史上,國際投資仲裁曾讓印尼“栽了跟頭”。2010年5月,印尼加里曼丹東庫泰縣政府以在森林保護區非法採礦為由,撤銷了英國丘吉爾礦業公共有限公司(簡稱丘吉爾礦業)在當地的礦業開采許可證。丘吉爾礦業就此先後向當地法院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提起訴訟。這一官司至今懸而未決,印尼政府一旦敗訴,將面臨20億美元的巨額賠償。
  在這樣的情況下,印尼國內對雙邊投資協定的反對聲浪越來越大。印尼輿論認為,現有的投資協定過於傾向投資者,對印尼不公平。因此呼籲印尼政府在保護和監管投資者之間達到更好的平衡。
  印尼投資協調署主席馬亨德拉則認為,印尼此舉是為了確保本國和國際法律法規之間的一致性。“印尼的雙邊投資協定大多簽署於數十年前,許多協定條款不甚嚴密,已經跟不上時代。”
  印尼科學院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斯瓦格表示,現有的雙邊投資協定大多“扎堆”在礦業、金屬、紡織等行業,物流、交通、信息技術等相對薄弱的領域,政府對於投資協定的更新可被視為一種調整投資政策框架的手段。
  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許利平表示,印尼終止與一些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是為了在今年的大選中贏得更多的支持率,這是執政黨打出的一張“民族主義牌”。
  英國赫伯特·史密夫·福利西斯律師事務所律師克雷格表示,終止雙邊投資協定並不意味著印尼將否定在保護投資者方面的義務,下一代投資協定中必將出現相關機制。同時,印尼在東盟等多邊投資框架下也須承擔相應義務。斯瓦格表示,下一代投資協定仍在醞釀中,前景尚不明朗,但倘若政府打算立法限制國外投資者國際仲裁權,將會加大政策環境不確定性,動搖投資者信心。
  克雷格認為,國際貿易可能正在背離雙邊安排,朝著廣泛化、區域化、多邊化的方向發展,從而達到更深層次的經濟一體化。“如果未來有更多國家追隨印尼的腳步,國際投資的前景將產生深刻的變化。”
  根據雙邊投資協定中的“日落條款”,協定失效後仍有10至20年的過渡期,失效前進入的投資者在過渡期內仍受協定保護,有權尋求國際仲裁。在印尼與荷蘭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過渡期為15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貿易研究室研究員倪月菊認為,發達國家在制定經濟規則方面經驗豐富,因此,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經濟協定時,基本上是由發達國家來制定規則,而發展中國家由於經驗匱乏,對發達國家情況瞭解不足,只能被髮達國家牽著鼻子走,被動地執行規則。例如,美國在簽訂類似經濟協定時,可能已經預見到了未來10年、20年甚至更長時間內會發生的變化。針對上述面臨的不利形勢,發展中國家需要對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細緻觀察,對發達國家提出的新概念進行深入瞭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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